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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小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6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5月12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1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2月,犯罪嫌疑人蓝某某与黄某某认识以后,蓝某某虚构其之前在寻乌做生意欠下了一些债务为由,实际是蓝某某在寻乌赌博欠下的赌债,黄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蓝某某偿还了28万元的赌债,黄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帮蓝某某偿还了28万元的赌债,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2万元给刘某某,帮蓝某某偿还欠刘某某的赌债;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16万元给蓝某某,帮蓝某某偿还欠黎某某的赌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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