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农民,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5********,住大化瑶族自治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间,蓝某丙伙同蒙某甲、蒙某丙以蒙某甲家为据点,蒙某甲充当婚嫁女蒙某丙的父亲,蓝某丙充当中间介绍人,蒙某丙充当婚嫁女为诱饵,先后共同骗取被害人林某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12600元。
另查明,本案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侦查至2020年7月7日蒙某甲、蓝某丙、蒙某丙被刑事拘留期间,蒙某甲、蓝某丙、蒙某丙没有实施逃避侦查的行为。
本院认为,蓝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蒙某甲、蒙某丙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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