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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周某甲等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南检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89********,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重庆市南岸区**路**号**单元**。重庆**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分别于2020年4月19日、6月26日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分别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周某甲、杨某某合伙开设房屋中介门市经营房产销售,雇佣蓝某某等人开展中介服务。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非法获得欲购买重庆市南岸区保利观塘的商品房的顾客资料后将电话号码告知员人蓝某某等人,由蓝某某等员工逐一电话联系客户,声称有内部渠道能拿到房源。该蓝某某联系到欲购买保利观塘的商品房受害人陈某某、及其女朋友周某乙,谎称自己在保利观塘有内部熟人关系,只需要缴纳3万元的茶水费,就可以保证摇到号,直接可以购买商品房。该周某甲、蓝某某、杨某某与陈某某见面骗取陈某某信任后,该蓝某某于2019年12月23日、12月31日两次诈骗陈某某共计30000元。该周某甲分得22000元、蓝某某、杨某某各分得4000 元。后受害人陈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报警,在侦查过程中该周某甲等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对虚构内部关系、保证摇号中签购房一事的诈骗事实供认不讳。

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蓝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蓝某某虚构事实并诈骗他人财物,故认定蓝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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