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0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221966********,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高州市**住宅**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0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驾驶粤KM****号牌小型轿车,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站北六路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广东省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蓝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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