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8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什邡市**镇**村**组**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经什邡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什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胡燕,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什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F*****小型轿车从什邡市东风路方向往什邡市亭江西路方向行驶,行至亭江西路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民警现场拦停,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带至什邡第二医院采集血样。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送检的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2.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什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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