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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47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醉酒(经鉴定,蓝某某血液样本中血液乙醇含量为109.01mg/100ml)驾驶号牌为粤S0****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茶山镇广济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蓝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蓝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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