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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路**大厦**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1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粤L8****的蓝色保时捷牌小轿车行驶至惠城区鹅岭东路教育局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大队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4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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