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2197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乡**村**组**号**号,原住奉新县**小区,现租住在奉新县**镇**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20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晚,蓝某某在自己位于奉新县**中对面的早餐店内吃晚饭并喝了三杯黄酒,后驾驶赣******小车往位于城北**小区的家中行驶,约20时许,途径奉新县**大桥北桥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8.2mg/100ml。到案后,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蓝某某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中第五点规定的可以相对不诉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相对不起诉。
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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