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367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武义县**镇**村**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超市。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00时左右,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E****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经过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锦江家园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在现场经呼气检测,蓝某某呼气的酒精含量为105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蓝某某血液的酒精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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