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23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挖掘机司机,暂住张家港市**镇**花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酒后驾驶苏EY****小型轿车,自张家港市杨舍镇塘市老街出发,沿金港大道、西二环路、白鹿路等道路行驶,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03mg/100ml。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及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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