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庄**乡**村**号,现住武平县**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行至武平县平川街道**街武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查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17mg/100ml。
经查,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其取得了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车辆有牌照,在检验有效期内。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证经过、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3.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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