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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11968********,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组**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5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博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科技二路十字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蓝某某驾车时体内血醇含量为117.5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等;

2、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

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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