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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62319**********,畲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县赤岭畲族乡******号,住该地。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民晖,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

本案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蓝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山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山丹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林某某二人通过微信相识。3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介绍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欲从张某某处购买银行卡,次日,被警察查获,银行卡未交易成功,当场从张某某处扣押3套银行卡。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由于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由于银行卡未交易成功,对国家信用卡的管理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故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蓝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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