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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8日,周某甲挂靠遵义市**有限公司与贵州省**建设公司负责人熊某某签订了播州区时代工地1、2、3、8号楼劳务合同,2015年01月16日,周某甲将承包的播州时代2、3号楼工程转包给被不起诉人蓝某某,2017年5月13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将2、3号楼外包转包给胡某某,2017年5月下旬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先后叫工人周某乙等人到工地做工,2019年8月14日前,贵州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80%的工程款给周某甲、蓝某某、胡某某,三人收到工程款后未支付工人工资,导致拖欠周某乙、徐某某、付某某等71名工人工资共计1032428元。2019年7月31日,播州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依法对周某甲、胡某某下达了播州人社监令字(2019)29-2、29-4号责令整改决定书,2019年10月16日,播州区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经调查后依法对周某甲、胡某某、蓝某某下达了播州人社监令字(2019)29-7、29-8、29-9号责令整改决定书,周某甲、蓝某某、胡某某收到责令整改决定书后仍然拒绝支付工人工资,2020年1月9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周某甲45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该款直接打入桂花桥街道办事处专用账户,2020年3月19日,贵州**建设有限公司同意动用事先预付到桂花街道办事处的100万元保证金用于支付胡某某班组工人工资,2020年3月23日,周某甲、蓝某某、胡某某等人拖欠周某乙等71名工人工资己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已支付了劳动者的报酬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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