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716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51964********,汉族,研究生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房。因故意毁坏财物嫌疑,于2017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辩护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和6月20日开庭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决定撤回起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开发区**别墅区原是**劳动村宅基地,**实业有限公司开发成别墅区。2004年间,时任小区管理处负责人的何某某,未取得政府部门许可,在小区出入口出资建设一栋101号楼房,占地面积约96平方米,两层半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作为管理处办公用房。2005年4月20日,**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地块产权以人民币45万元转让于薛某某。2007年起,楼房被闲置。2009年9月间,薛某某又将建筑物产权以人民币160万元转让于冯某某。2010年3月30日,冯某某将该楼房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向“宝安区**街道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工作办公室”申报。2015年4月,**别墅区业主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和黄某某、林某某、吴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均是委员会成员,黄某某任组长。业主委员会和部分业主开会讨论,认为101号楼房占用小区公共用地和存在消防隐患,一致同意拆除该建筑物。2015年8月1日,黄某某等人聘请工程人员进行拆除工作,在工程进行中,公安机关接警后到现场阻止,工程未能完工。后黄某某、蓝某某、林某某等业委会成员与何某某协商拆除事宜,但未能最终达成协议。2016年8月10日,黄某某等人再次聘请工程人员,将该楼房剩余部分全部拆除。同月13日,黄某某支付何某某人民币40万元作为补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扣押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