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3********,壮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地名)种植约2亩的尾叶桉树。2020年7月9日,蓝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对该片尾叶桉树进行砍伐。经广西森旺林业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调查,被砍伐的尾叶桉树面积为1.5亩,蓄积量为13.743立方米,出材量为10.638立方米。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滥伐林木的数量刚达追诉起点,无犯罪前科,属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尾叶桉木材拍卖所得款4723元,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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