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畲族,身份证号码3522281968********,小学文化,户籍在屏南县**乡**村**号,住屏南县**镇**栋**室。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8月27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二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0年6月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犯故意伤害于2018年12月25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28日间,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伙同高某某(已判决)先后三次到屏南县古峰镇城西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将被害人徐某某堆放在路边的22块钢板盗走,并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祝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40元。
2019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屏南县**镇**栋**室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因疾病死亡,于2020年11月25日注销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注销证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祝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屏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屏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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