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盗窃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86********,畲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17年11月3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1月17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因3次传唤不到案,2018年10月2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1月16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再次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9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31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至赣州市章贡区**大道**大学**篮球场打球。同日18时许,其所在半场打球人员散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注意到篮球架下有两部手机,遂起盗意,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篮球架旁来回踱步和张望,确认身旁无人经过后,便坐在篮球架下玩手机,几分钟后,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便将这2部手机拿在手中,1部OPPO R9 PLUS手机、1部华为荣耀7手机(共价值人民币2565元),离开了球场。同年11月2日,民警在**医学院附属医院将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2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