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号,现住景洪市**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在景洪市广电路溢香楼餐厅,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餐厅过道不锈钢桌子上的一部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盗走。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苹果牌iPhone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724元。
本院认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且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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