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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甲交通肇事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17时,犯罪嫌疑人蓝某甲驾驶未注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搭载蓝某乙),自漳浦县赤岭畲族乡土塔村牛埕后祖厝沿村道行驶至土塔村大厝路段时,因未谨慎驾驶,其驾驶的摩托车车头碰撞到路灯杆,致犯罪嫌疑人蓝某甲受伤、蓝某乙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局部受损。经认定,犯罪嫌疑人蓝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蓝某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蓝某甲与蓝某乙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2020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蓝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双方系亲戚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蓝某甲作不起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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