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甲,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44********,瑶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1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9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并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队**号自家门前,与被害人蓝某乙发生口角,后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握拳击打蓝某乙面部几次,导致蓝某乙的面部和颈部受伤。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乙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2日,蓝某甲与蓝某乙达成和解协议,由蓝某甲赔偿蓝某乙医药费及误工费12000元。后蓝某乙出示一份谅解书,对蓝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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