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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1〕Z30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68********,畲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龙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蓝某甲在龙海市**乡**村**号门口的空地上,因土地问题与被害人蓝某乙等人发生纠纷并打架。行为中,被不起诉人蓝某甲摔倒后将蓝某乙压在地上并用手殴打蓝某乙头部,致蓝某乙左侧肋部等处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蓝某乙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蓝某甲于2020年7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蓝某乙等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蓝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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