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84********,汉族,公司职员,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段**号附**号,住成都市锦江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蔚涌钧在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红杏酒家吃饭时有饮酒行为,随后又前往339电视台下面Panda Club酒吧喝酒。次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蔚涌钧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该处出发,沿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由万年场方向往牛市口方向行驶。0时45分,当行驶至成都市锦江区二环路东四段36号门前道路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乙醇浓度为14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本院认为,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没有无证驾驶、逃跑、抗拒检查等情形,且具有如实供述、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蔚某某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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