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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蔚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蔚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80********,初中文化,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户籍地址:河南省襄城县城关镇***街,现住址: 河南省襄城县******,文化广场清洁工,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蔚某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襄城县城关镇老市场口安踏店东边农机公司家属院门口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物价认定该电动车价值为2695元案发后,蔚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将被盗赃物退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不起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蔚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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