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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乙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南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乙与蔡某甲(已不起诉)在南安市**镇**村洪邦的田地里平整土地,因土地纠纷,蔡某丁和蔡某丙到平整土地现场阻止,并砸坏挖掘机玻璃。双方争执中,被不起诉人蔡某乙与蔡某丁发生肢体冲突,蔡某甲将蔡某丁抱住摔倒在地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又上前殴打蔡某丁,致蔡某丁受伤。打斗中,蔡某甲的母亲郑某某也被蔡某丙一方打伤。

2020年6月30日,经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7月29日,经南安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蔡某乙与蔡某甲到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2020年9月30日,经南安市官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及蔡某甲的家属赔偿蔡某丁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乙、郑某某、蔡某丙、童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丁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乙及同案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南公鉴[2020]373号、505号《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蔡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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