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蔡*,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91*,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8时许,在河南省*公路*境*镇*村路口处,被不起诉人蔡*持C1证驾驶豫K311*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经人行横道超车时与站在道路中间的行人陈*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陈*当场死亡,车辆毁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许莲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5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陈*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颅脑损坏而死亡。2020年1月3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长公交认字【2020】第20011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蔡*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7日被不起诉人蔡*与被害人陈*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和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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