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洪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戊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戊明知其父母蔡某丁、罗某甲(均不起诉)禁渔期在禁渔区洪泽湖老子山镇附近水域,使用花兰非法捕捞,仍多次帮助二人将非法捕捞所得水产品共计816公斤予以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080元,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28元。
被不起诉人蔡某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蔡某戊与蔡某丁、罗某甲共同主动退赃人民币3080元。
本院认为,蔡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戊与蔡某丁、罗某甲共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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