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徐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71986********,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黑龙江省**市**区**村**号,现住址广州市**区**街道**村某出租屋。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本案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同案人徐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广州市南沙区**镇**门口因赌博问题与被害人苏某某发生矛盾,产生口角,继而两次追打被害人苏某某,其中同案人王某甲持锐器捅伤被害人苏某某的腰部,经法医鉴定为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等人有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