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厂**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7月,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担任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派出所警务助理的工作便利,以每张50元的价格为被不起诉蔡某某办理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期间,蔡某某通过微信支付1万余元用于购买该凭证。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时使用的通讯工具银白色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上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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