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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8********,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因在平阳县海西镇宋埠一带从事电焊工作需要,通过微信向昵称为“张某某1599078****”的微信好友转账人民币1200元,购买了一本伪造的“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利用该证件从事电焊工作至2019年10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在平阳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特种作业操作证1张;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截图、网页截图;

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涉案扣押的1张特种作业操作证退回平阳县公安局,依法解除扣押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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