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8时30分,蔡某某驾驶豫N****F号小型汽车沿韩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桑固乡张楼村,撞上前方行人张某某,造成豫两车损坏,张某某死亡。此事故经夏邑县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日双方调解,被害方不再要求追究蔡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蔡某某的行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能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蔡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蔡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蔡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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