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8时59分许,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驾驶闽E*****号小型客车自漳浦县**镇往漳浦县**镇方向行驶,至原漳东线漳浦县**镇**村路段时,其驾驶的小型客车越过中心虚线居路左路面行驶,车头前部左侧位置不慎与交会方向郑某某驾驶的未登记二轮摩托车车头发生碰撞,致郑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案发后留在现场并报警,参与抢救郑某某。经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郑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近亲属人民币615000元,已履行完毕并取得书面谅解。
同年9月27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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