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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二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06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浙K91****小型普通客车由青田县**镇驶往青田县城方向,途经青田县**镇**路**工程项目部门口路段时碰撞道路前方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的浙K91****号车辆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检验技术要求;经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接警单详情、归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书、银行凭证、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青公司鉴[2020]33号检验报告、温宏司鉴所(2020)痕鉴字第1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0]青车检38号车辆鉴定意见书、第3311211202000000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勘验照片;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及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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