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70********,汉族,小学文化,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3时50分许,蔡某甲超速驾驶辽B****0号小型轿车沿同皮线由南向北行驶至31km+922m处时,追撞前方停靠在路边初振培驾驶的鲁F****6号重型货车,致车辆损坏,蔡某甲及辽B****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蔡某乙受伤,辽B****0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蔡某丙当场死亡。
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初振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丙、蔡某乙无责任。经大连市普兰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丙系大失血死亡。
肇事后,犯罪嫌疑人蔡某甲因受伤晕迷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蔡某甲与被害人蔡某丙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并取得所有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被害人为其亲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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