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8〕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山东省单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鲁******号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车沿德商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德商公路327KM+154M处时,因对前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临危采取避险措施不当,且遇老年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经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后至派出所投案,交警赶到后被带至成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工作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构成自首,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