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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曾用名蔡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97********,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组,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委宿舍**号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6月1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甲驾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坪办事处市委三号院家中出发驶往中商广场。同日16时53分,当车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庄**庄路**庄花园小区前路段时,撞倒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秦某某因交通事故致腹部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DIC形成并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蔡某甲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张家界市人民医院急诊病历本复印件、疾病证明、出院记录、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安葬协议、收条、免于追究蔡某甲刑事责任的申请书、户籍资料等;

2.证人田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草图及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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