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某驾驶冀******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易县南石门村路段时,与行人马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马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冀******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损坏。经现场勘查,综合分析:蔡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某通知车主孙某某,同乘人员王某某拨打120电话对被害人进行施救,拨打110报警电话。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蔡某某、冀******号车主孙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蔡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扣押冀******车及该车行驶证已返还车主孙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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