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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6********,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黄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鄂J****5号小型轿车沿黄州区沿江路自南向北行驶,至燃料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童某某(殁年**岁)相撞,致童某某当场死亡与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当场拨打“110”、“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等物证照片;2.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发还清单、安葬协议、谅解书、收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5.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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