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刑检二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3********,汉族,益阳市赫山区人,大学文化,益阳市**中学教师,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街路**号,现住益阳市**小区**街**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0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5时08分,被告人蔡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的小型汽车沿益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行驶至原益阳市车管所对面路段时,撞上沿人行横道线由南往北步行过马路的行人周某某。案发后,蔡某某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交警前来调查处理。经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蔡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周某某于2020年08月12日死亡,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2018年10月28日周某某车伤所致损伤与其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2020年11月20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人蔡某某及所承保的保险公司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受伤后引发其他疾病导致其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