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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10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有限公司),行经仙游县枫亭镇**东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死者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蔡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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