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14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有限公司),行经仙游县枫亭镇**东路**号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同向行驶的由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轻便摩托车,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死者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死者吴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蔡某某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并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10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林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仙游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调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提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资料。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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