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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交通肇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032,汉族,初中,蒲城县桥陵镇**村六组村民。2014年2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蒲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2月9日19时许,周某某无证驾驶陕E*****号轿车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兴镇街道南口东100米处时将行人魏某某撞倒后驾车逃逸,后沿西禹线由西向东行驶的蔡某某驾驶的陕E*****号小型轿车又将倒在公路上的魏某某二次碰撞,致魏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根据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08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蒲公交认字(2014)08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蒲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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