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6]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87********,汉族,大学文化,龙南县**电视局工作,家住龙南县**道**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9日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轿车由龙翔广场方向往龙昌路方向行驶,18时43分左右,当车行驶至龙昌路水岸新城门口路段时,蔡某某注意路面动态不够且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碰撞到正在横过马路的行人廖某某,造成廖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龙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蔡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蔡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付被害人家属损失共计77万元,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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