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0710,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住****镇****路****厂****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06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农九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农九公路2公里路段时,与行人张某相撞,事故致张某死亡。经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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