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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伪证案)_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检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5********,汉族,大专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楼区,威宁自治县******公司项目部宿舍。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4月25日被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收到卷宗5册。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威宁自治县***农业光伏电站****场区施工的总包方,将该工程分别分包给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和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系****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2020年4月,*******工程有限公司威宁自治县***光伏发电项目部施工中所需的光伏板材料缺货,施工无法正常进行。2020年4月16日,该项目部负责人符某某与江某某、赵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谋,由赵某某负责找人盗窃光伏板并进行安装。次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组织刘某甲、桂某某、锁某某等八人(八人均另案处理)驾车来到威宁自治县双龙镇高山村铁厂组,将浙江省******集团有限公司威宁自治县**农业光伏发电项目部3号地10区工地上的光伏板盗走。

2020年4月22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位于威宁自治县双龙镇高山村符某某负责的“***”光伏发电场发现已安装在一号工地33区处的被盗光伏板178块,在双龙镇**村村民刘某乙家发现被盗光伏板43块。蔡某某得知此情况后,于同年同月24日,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提供虚假物资调拨申请单和情况说明。当日,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将蔡某某传唤至威宁自治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蔡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但鉴于蔡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其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是为公司利益,并非个人私利,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威宁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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