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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_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137024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台湾省云林县**十三里**路**路**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远县**路**号**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于2019年1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通过江仁村以1.4万元的价格找常宁市宜潭派出所工作人员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办理了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名为蔡某甲(号码为:4304821966********)。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使用该虚假身份“蔡某甲”在中国银行办卡开户,并于2010年与大陆女子陈某某办理结婚,育有一子蔡某乙(2011年生),后使用该假身份证件为其子蔡某乙办理户籍、华南师范大学附属清城小学学籍等信息。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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