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福清市**街道街**附近,以人民币60元的价格向一妇女(另案处理)购买一本与自己驾驶证信息相同的伪造驾驶证。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持上述伪造驾驶证到福清市交通警察大队队交通违法受理窗口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窗口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提供的驾驶证系伪造,当场抓获蔡某某。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驾驶证;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等;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伪造、买卖的驾驶证信息与其真实驾驶证记载的信息相同,未造成其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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