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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信用卡诈骗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辉)(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路**号**房,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州市支行申办信用卡,蔡某某领取到卡号为62281100********的信用卡并成功激活及使用。时至2018年11月,其透支使用该张信用卡消费共计89911.85元,自逾期起至2019年7月份,经银行工作人员多种方式催款,都未能偿还欠款,且多次拒不接电话,无法联系。在侦查机关立案后,蔡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还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雷州支行的信用卡逾期款项并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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