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2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裕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8月24日, 蔡某某在**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办理一张信用卡(卡号48169904********/信用额度230000元, 后提升额度),后用该信用卡透支,在其欠款期间,前期银行工作人员每月通过系统短信提醒还款,期间也两次信函邮寄到其登记住址,自2018年5月开始, **银行石家庄市分行信用卡部的工作人员一直电话联系蔡某某,开始联系到本人后其本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其电话一直是呼入限制或无法接通状态,后工作人员于2019年3月14日到蔡某某家中对其催收, 该住户称蔡某某已经不在此处居住,截止2019年4月15日欠款本金共计人民币277724元 (已还)。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认定蔡某某非法占有故意不足,银行出具的催收记录不具有有效催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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