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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东莞市佑胜电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公路**路段**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UL是第1219964号注册商标,所有人是美国UL安全实验所,有效期从199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2017年6月2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合股在本市樟木头镇樟洋社区育才路1号源达工业园A栋二楼D区注册成立东莞(以下简称佑胜公司),法人代表是吴某某,蔡某某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在经营期间,吴某某、蔡某某为了非法获取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购买原材料及机器在公司内生产印有UL注册商标的电线后销售。2018年12月10日,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佑胜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擅自在七种规格型号电线共692卷(价值58110元)上使用UL注册商标,后将该批电线及刻有UL的印制轮扣押。民警于2019年9月18日将吴某某、蔡某某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莞市公安局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涉案款物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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