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64********,汉族,大专文化,**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路**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至2020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领取的护照,先后8次出入国境往返国内和吉尔吉斯共和国。
被不起诉人原本持有合法护照往返于国内外,本次系因原护照过期而以假身份证办理的护照出入境,目的是去国外进行经贸活动,情节相对轻微;被不起诉人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处罚较轻;被不起诉人无前科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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